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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運提單的全套知識
海運提單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裝船提單(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習慣簡稱為海運提單。海運提單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項欄目、內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繕製提單和銀行審核提單的基本要求是“單證相符”。下面介紹海運提單的繕製及審核中註意事項。 (參見提單示樣)
1.Shipper,托運人。托運人也稱發貨人(Consignor),是指委託運輸的當事人。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應以受益人為托運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間商,貨物是從產地直接裝運的,這時也可以實際賣方為發貨人,因為按UCP500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接受以第三者為發貨人的提單。不過此時必須考慮各方面是否可行的問題,
案例: 某年A進出口公司接到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順泰飼料發展公司作為提單發貨人)。 A進出口公司在裝運時即按信用證上述規定以轉口商香港順泰飼料發展公司作為提單的發貨人。但在向銀行交單時單證人員才發現:該提單系空白抬頭,鬚髮貨人背書。提單既以香港順泰飼料發展公司作為發貨人,則應以香港該公司蓋章進行背書。但該公司在本地既並無代表,結果只好往返聯繫,拖延了三個星期香港才派人來背書。後因信用證過期無法議付,造成損失。
2.Consignee,收貨人。這是提單的抬頭,是銀行審核的重點項目。應與托運單中“收貨人”的填寫完全一致,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例1.來證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則提單收貨人一欄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來證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為Big A Co.,則提單收貨人一欄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來證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開證行名稱為Small B Bank,則提單收貨人一欄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收貨人欄的填寫必須與信用證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貪圖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單證不符點。不符點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單開成憑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證要求“憑ABC公司指示)。抬頭為特定的公司與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貨,提單不能轉讓,後者提單經此公司背書便可以轉讓。又如,假設信用證上規定的地名是簡稱,而提單上寫的是全稱,也是不符點。
如果是託收方式中的提單,本欄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後由發貨人背書。不能做成收貨人指示式,因為這樣的話代收行和發貨人均無法控制貨權;未經代收行同意的話,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為UCP522第10條規定:事先未徵得銀行的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給銀行或做成銀行抬頭或銀行指示性抬頭。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買方的代理人,貨到目的港時由承運人通知其辦理報關提貨等手續。
(1)如果信用證中有規定,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如詳細地址、電話、電傳、傳真號碼等,以使通知順利。
(2)如果來證中沒有具體說明被通知人,那麼就應將開證申請人名稱、地址填入提單副本的這一欄中,而正本的這一欄保持空白或填寫買方亦可。副本提單必須填寫被通知人,是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聯繫收貨人提貨。 (3)如果來證中規定Notify…only,意指僅通知某某,則Only一詞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運人在提單被通知人後面加註詳細地址,銀行可以接受,但無須審核。
4.Pre-carriage by,前段運輸;Port of transhipment,轉船港;如果貨物需轉運,則在此兩欄分別填寫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轉港口名稱。
5. Vessel,如果貨物需轉運,則在這欄填寫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貨物不需轉運,則在這欄填寫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寫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如果信用證並無要求,即使需轉船,也不必填寫第二程船名。如來證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轉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須在提單上表示),只有在這種條款或類似的明確表示註明第二程船名的條款下,才應填寫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裝運港。
(1) 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裝運港之前或之後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照加。
(2) 一些國外開來的信用證籠統規定裝運港名稱,僅規定為“中國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這種規定對受益人來說比較靈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裝運時,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選擇。制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港口名稱。若信用證規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裝運,若本市沒有港口,則事先須洽開證人改證。
(3)如信用證同時列明幾個裝運港(地),提單只填寫實際裝運的那一個港口名稱。
(4)託收方式中的提單,本欄可按合同的買方名稱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貨港(目的港)。
8.Final destination,最終目的地。如果貨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這一欄。填寫目的港或目的地應注意下列問題:
(1) 除FOB價格條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籠統的名稱,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須列出具體的港口名稱。如國際上有重名港口,還應加國名。世界上有170多個港口是同名的,例如“Newport”(紐波特)港同名的有五個,愛爾蘭和英國各有一個,美國有兩個,還有荷屬安的列斯一個;“ Portsmouth”(樸次茅斯)港也有五個,英國一個,美國四個;“Santa Cruz (聖克魯斯)港有七個,其中兩個在加那利群島(Canary Islands),兩個在亞速爾群島(Azores Islands),另外三個分別在阿根廷、菲律賓和美國;而“Victoria”(唯多利亞)港有八個,巴西、加拿大、幾內亞、喀麥隆、澳大利亞和塞舌爾、馬來西亞和格林納達都有。
(2) 如果來證目的港後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價格條件,則不能照加,只能在其他空白處或嘜頭內加註此段文字以表示轉入內陸運輸的費用由買方自理。
(3) 美國一些信用證規定目的港後有OCP字樣,應照加。 OCP即Overland Common Points,一般叫做“內陸轉運地區”,包括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Nebrasla, Colorado, New Mecico起以東各州都屬於OCP 地區範圍內。例如San Francisco OCP,意指貨到舊金山港後再轉運至內陸。 San Francisco OCP Coos Bay,意指貨到舊金山港後再轉運至柯斯灣。新加坡一些信用證規定“Singapore PSA”, PSA意指Port of Singapore Authority,即要求在新加坡當局碼頭卸貨。該碼頭費用低廉,但船舶擁擠,一般船隻不願意停泊該碼頭,除非承運人同意。
(4) 有些信用證規定目的港後有Free port (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區),提單也可照加,例如Aden(亞丁),Aqaba(阿喀巴),Colon(科隆),Beirut(貝魯特), Port Said (賽得港)這些目的港後應加Free Zone,買方可憑此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
(5) 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Kobe/Negoga/yokohama,此種表示為賣方選港,提單只打一個即可。如來證規定Option Kobe/ Negoga/yokohama,此種表示為買方選港,提單應按次序全部照打。
(6) 如信用證規定某港口,同時又規定具體的卸貨碼頭,提單應照打。如到檳城目的港有三種表示:“Penang”、 “Penang/Butterworth”、 “Penang/Georgetown”。後兩種表示並不是選港,Butterworth 和Georgetown 都是檳城港中的一個具體的卸貨碼頭,如果信用證中規定了具體的卸貨碼頭,提單則要照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