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起,運往中國大陸地區之貨品,需遵守下列艙單監管新規範:
◎出口人請於申報期限內,提供下列資訊給海、空運運輸業者或其承攬代理公司:
1.發貨人(Shipper/Exporter)的統編及聯絡電話。
2.收貨人(Consignee)及到貨通知人(Notify Party)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Unified Code of Social Credit/USCI Code:18碼)、聯絡電話及聯絡窗口。
3.具體明確的貨品名稱。 (不接受Equipment、Machines、Personal Effects...等統稱貨名。)
備註:
★若為自然人,則需提供身分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之證號。
★海運申報期限為:船隻開航前24小時。
★空運申報期限為: (1)航程四小時以內者,航空器起飛前; (2)航程超過四小時者,航空器抵達中國境內第一目的港四小時前。